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第一批被評為非遺的民間文學介紹。
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公約所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 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2、表演藝術;3、 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4、 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例如第一批被評為非物質文化的民間文學:
1Ⅰ-1苗族古歌
2Ⅰ-2布洛陀
3Ⅰ-3遮帕麻和遮咪麻
4Ⅰ-4牡帕密帕
5Ⅰ-5刻道
6Ⅰ-6白蛇傳傳說
7Ⅰ-7梁祝傳說
8Ⅰ-8孟姜女傳說
9Ⅰ-9董永傳說
10Ⅰ-10西施傳說
11Ⅰ-11濟公傳說
12Ⅰ-12滿族說部
13Ⅰ-13河西寶卷
14Ⅰ-14耿村民間故事
15Ⅰ-15伍家溝民間故事
16Ⅰ-16下堡坪民間故事
17Ⅰ-17走馬鎮民間故事
18Ⅰ-18古漁雁民間故事
19Ⅰ-19喀左東蒙民間故事
20Ⅰ-20譚振山民間故事
21Ⅰ-21河間歌詩
22Ⅰ-22吳歌
23Ⅰ-23劉三姐歌謠
24Ⅰ-24四季生產調
25Ⅰ-25瑪納斯
26Ⅰ-26江格爾
27Ⅰ-27格薩(斯)爾
28Ⅰ-28阿詩瑪
29Ⅰ-29拉仁布與吉門索
30Ⅰ-30畬族小說歌
31Ⅰ-31青林寺謎語
凡具有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均在普查和保護之列。主要包括民間文學、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美術、戲曲、曲藝、雜技、民間手工技藝、生產商貿習俗(包括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商貿、副業等)、消費習俗、人生禮俗、歲時節令、民間信仰、民間知識、傳統體育與競技和傳統醫藥等類別都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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